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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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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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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gasfgasg
也不是說沒證據>而是這證據是有問題的
而且這案子從頭到腳問題都很多
但是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這條傳聞法則

[ 刑事訴訟法159-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當年黃春棋、陳憶隆向檢察官咬出共犯徐自強
而檢察官認定二人證言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於是就有證據能力
法官也據此判徐自強為共同正犯

看出問題在哪了嗎?
當年這條出了之後
只要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檢察官信了就是有證據能力
被告想要交互詰問(跟對質差不多)證人也沒辦法
而共同被告之間對彼此也是證人
只要有人想拖你下水
用這一條的規定就可以讓你百口莫辯

後來釋字582才會強制要求交互詰問與有罪證言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事實上傳聞法則在外國的規定至少都一整個篇章的
當年修法的立委卻只用...

我看不出問題在哪裡?

為何其他犯嫌會一致咬他?不怕家人被報復?
為何徐嫌臉最簡單的不在場證明都提不出?都會被處死刑了還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身清白?
為何徐嫌測謊過不了?
實務上哪個案件是以犯嫌陳述為判刑唯一證據?
舊 2012-05-18, 03:11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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