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我愛E奶
司法果然是笑話...
沒證據的案子法官能判8次死刑
很好!
但是我不相信他沒涉案!
只不過沒錄影錄音與白紙黑字寫:我有幹了這票。的證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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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uff
就像以現今機車排放第5期的標準,去規範幾年前的二行程機車一樣!
是司法問題?還是偵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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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說沒證據>而是這證據是有問題的
而且這案子從頭到腳問題都很多
但是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這條傳聞法則
[ 刑事訴訟法159-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當年黃春棋、陳憶隆向檢察官咬出共犯徐自強
而檢察官認定二人證言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於是就有證據能力
法官也據此判徐自強為共同正犯
看出問題在哪了嗎?
當年這條出了之後
只要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檢察官信了就是有證據能力
被告想要交互詰問(跟對質差不多)證人也沒辦法
而共同被告之間對彼此也是證人
只要有人想拖你下水
用這一條的規定就可以讓你百口莫辯
後來釋字582才會強制要求交互詰問與有罪證言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事實上傳聞法則在外國的規定至少都一整個篇章的
當年修法的立委卻只用5條就把它完成
結果就是這般漏洞百出
所以小弟前面才說
也順便跟當年修法的立委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