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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91
引用:
作者E.A.G.Y.O.O
不知歐美法律怎麼算?


2012年05月14日11:50

一名吳姓男子(37歲)今年3月間,持自備鑰匙涉騎走滕姓被害人停在路旁的機車,到郵局以偷來的金融卡盜領2萬元後,再把該機車騎返原地擺好。車主未察覺,檢察官認為,吳男對該機車無取得意圖,只有使用意圖,因此不算偷竊。

警偵辦金融卡盜領存款案,調閱監視器逮吳男,警懷疑吳男騎乘贓車,通知滕姓車主指認,滕男表示,機車鑰匙未遺失,也不知機車曾被動過。

檢察官說,竊盜罪成立要件,行為人在客觀上有竊取行為外,主觀上還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但行為人若無取得意圖,只有使用意圖,不構成竊盜。


在作案的期間,就有取得及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了.
如果事後還回去就不算刑法上的竊盜罪,那所有的偷竊犯都可以上訴主張自己下輩子會把偷來的贓物放回去,所以應該判無罪還要國賠.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
舊 2012-05-15, 07:34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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