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了一下,法律還真的是這樣規定的
資料來源:
林哲健律師部落格
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
所以依我國的刑法所規定的竊盜罪,必須是行為人有想要把被害人的動產變成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動產時,才會構成。簡單的說,就是要有「把別人的財物變成自己的」這種想法,才是屬於竊盜。
而法律上所討論的「使用竊盜」,是指「沒有」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所以如果有一個國中生因為貪圖一時方便,偷騎鄰居的機車出門,回來後又把車放回原處,而且把用掉的油加滿回來,那在法律上會認為這個國中生不是真的想偷東西,而只是想偷使用別人的物品而已,應該回歸到民法上去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