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薪
之前不是一堆人在吵說Google Play到台灣,就要遵守台灣的法律限制
必須要有7天的試用期?
怎麼拉麵來台灣就要比照日本的收費方式,不准+10%, 豆芽菜不准多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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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向來是反對『沒有理由的』這種七天猶豫期條款的!
(最起碼,運費由買方負擔,才能避免被濫用)
2. 要收10%服務費/手續費前提:提供『多過於點餐+送餐之外的服務』
3. 要收10%服務費/手續費前提:收到的錢,100%是當下給予該服務人員的小費,不得納入該企業的收入內
4. 要收10%服務費/手續費前提:官網、門口顯眼處、門口菜單價錢旁顯眼處,皆須明白刊登出來。沒有門口只刊商品單價,進去點餐後的菜單旁/結帳時才說要加收10%服務費這種事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