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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照為證…女友嫁別人 判還男友144萬元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5.11 02:33 am
林姓男子賣地為同居多年的楊姓女友償還房貸,兩人還拍婚紗照、買鑽戒準備結婚;楊女後來卻嫁給別人,林以楊女未履行婚約要求還款。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楊女要還一百四十四萬餘元,全案定讞。
林姓男子原本從事房屋仲介,二○○六年認識在特種行業上班的楊女,交往後同居。林向法院指出,兩人情投意合,隔年互許終生;不但拍攝婚紗照放在家中,還共同挑選購買超過一克拉的鑽戒,楊女都戴在手上。
林姓男子的同事證稱,當初聽林賣了一塊地,幫楊女付車貸及房貸,曾問他「都還沒結婚,為什麼付這麼多錢?」林回答「反正都快要結婚了」,證稱兩人論及婚嫁。
但楊女辯稱,兩人交往時,林姓男子就知道她的財務狀況,也知道她從事特種行業;林要求她不要上班,願意負擔所有開銷。兩人同居期間,林覺得她每個月繳房貸很麻煩,幫她償完房貸。
楊女表示,後來是林劈腿,還恐嚇她和家人,雙方才分手。她說,兩人從未訂立婚約,也沒有下聘;家裡的婚紗照,是為見證愛情留下的回憶。她認為兩人的金錢往來是情人之間的贈與,並非聘金,她曾匯一百六十萬元給林。
一審認為兩人雖曾拍婚紗照、買鑽戒等,但現今交往男女,不乏有為見證彼此情愛,預拍婚紗照片留念或互贈信物,認定雙方並無婚約,駁回林姓男子的要求。
但高院審酌卷證,不但有婚紗照、還有為婚宴準備的謝卡,認定雙方當時有結婚之意,只因兩人都曾離婚,未辦婚宴。合議庭認為林幫楊女還的三百多萬元房貸,是基於結婚目的而贈與,判決楊女要還。
慘慘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