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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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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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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兩條路選擇:

一、東西遺失就自認倒楣,不要想能找回來。

二、有本事找到拾獲的民眾,依侵占罪名控告對方。

(拾獲民眾:告我啊~~~ )



感想:
這是近年來最棒的修改條款了!我相信以後不管撿到啥都可以自已留著用。
舊 2012-05-10, 11:0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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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