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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謝酬 3成降為1成 初審通過 不得對弱勢者討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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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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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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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jst
+1
那些為了圖利而拾金不昧的人,也配叫好民眾
至少沒有全部吞掉就是了...對失主而言損失10%和100%還是有差。
與其在意撿到自己東西的人是不是好民眾,我覺得能不能把遺失的東西拿回來似乎比較重要。
一般來說遺失物被撿走以後只要撿到的人暗槓起來不說,要找到是千難萬難,即使提高侵占罪的罰則,抓不到人也沒用啊。
2012-05-10, 10:01 PM #
25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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