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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謝酬 3成降為1成 初審通過 不得對弱勢者討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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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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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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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d964p
不貪人錢財的人對這無感...
不貪人錢財的人對這感到高興...
引用:
作者
yaohoung2
我覺得少了這三成 只剩下一成返還金
往後會越來越少熱心拾金不昧的好民眾
所以要有配套措施, 加重侵占罪的刑責
撿到他人財物而據為己有, 應判重刑.
2012-05-10, 09:27 AM #
8
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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