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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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rdandbee
阿? 我又不是在考試
這跟哪一派,哪位學者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很煩捏
你是不是在補習?
補習考試要注意"爭點",再搭配咬文嚼字
考上了,把判決範本拿來複製.貼上
最後不要忘記,人時事地物要改好...
竄改,也是一種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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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鳥蜜蜂閣下您不是"學過"法律?
自然應該非常清楚法律,尤其刑法要求一切精準
我從來沒有聽過哪個學過法律的人對這點抱怨"煩"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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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rdandbee
哇勒 跟你說白話 你文鄒鄒起來啦
黑龍繞桌 也不是法律專有名詞
但描述你那一套功夫 很貼切
別咬文嚼字好嗎?
性侵害說成強姦,違法嗎?
少寫"公然"二字,少寫個"罪"字
會因程序不合法駁回嗎?
因果是非不分,光咬文嚼字,有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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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鄒鄒?個人是用白話文沒錯啊,哪個部份不是白話文了
所有念法律的人針對刑事案件,
都是以這樣的邏輯步驟加以審查檢視。
既然您學過(是否等同學完、畢業?)法律,
那理所當然也是依照TSR的步驟對事件進行審查不是?
既然"學過"了,那這些內容應該就是一盤小菜才對
有需要當成天書來看嗎?
咬文嚼字?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掛在那邊你沒看到嗎?
是否違法?法官如果照著所謂"侮辱罪"下去判決就是違法審判。
如果不會有問題,刑事訴訟法需要在第95條、第96條、第300條
特別針對變更被告起訴事由做規定?
再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 前條之判決,
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這是說法官判決的時候
可以(而非必須)變更被告適用罪名之法條
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於2003年修法時已由"職權主義"
過渡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防止突襲判決以維護被告的防禦權。
實際上也發生過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被告時的法律條文不適用
而直接就檢察官起訴的條文內容下無罪判決,
要檢察官變更被告起訴時適用的法律條文後再行上訴。
檢、審就法條適用見解有所歧異時尚且如此。
我無法想像起訴時引用一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罪名。
會招來何等的非議?
"學過"法律的人丟得起引用"不存在法條"的臉?
或許您覺得自己可以對得起當事人,
但抱歉我會羞愧到不敢對任何人說自己懂任何法律。
所以你要因為引用不存在之罪名變更適用之法條?
還是您要堅持使用"侮辱罪"一詞?
但不管選哪個,對於"學過"法律的人來說,
上述法律錯誤都是非常沒有程度的低劣錯誤。
繼續下去
刑法的規定中並不存在"性侵害"這個名詞定義
只在刑法第10條中 明文對"****"有如下定義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而後有第221條、第222條、第226條、第226-1條及229-1條之相關規定
而舊刑法中有關"*****"一詞之定義,業已經修法後刪除不存在。
所以才會有****="****"≠"**"的狀況發生。
您可以試看看以法律人的身分在法庭上主張"
性侵害"三個字或者"
強姦"兩個字,
看看檢審辯會不會要求您更正。
"學過"法律,還能有上開這等說詞?
請問您到底學了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