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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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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惡蟲
你的想法很有趣。

不過除非完全禁酒,否則人民還是可以取得酒精性飲料,當然我們已經知道禁酒是行不通的。
而如何限制、及限制範圍為何,不知道R兄有無具體的構想。

我的意思是只針對有酒駕行為前科的行為人進行限制
就如同購買菸酒要出示身分證件表示自己成年一樣。
有過酒駕行為被舉發或因而肇事者,
回收他們的國民身分證,重新註記後再發回

登記有案者嗣後飲酒被查獲、店家販賣酒品給被註記人
及提供、勸誘被註記人飲用酒類者用行政罰鍰加以處罰。
被註記人如被查獲飲酒、不交代酒類來源,加重其罰鍰。

而這些人要被禁酒多久,可以再討論。

目前的現狀是,酒駕者於公共場所飲酒後大喇喇地使用交通工具
怎樣罰怎樣關,這些人還是會再犯。
目的是減少酒駕發生,最有效的方式自然是禁止酒駕者飲酒。
誠然,這樣的設計還是會有漏洞,相信會有人指出
私下飲酒等等諸如此類的狀況。
但是,即使如此這些人最少是躲在家裡、他人沒看到的地方偷偷喝,
而不是喝了酒之後在外面亂跑。
那麼這樣的設計在實質上也就達成立法者的目的。

不能對完全喝醉酒的人抱持有能做出正確判斷的期望
那就只好在他們清醒的時候,或是完全喝醉前
就阻止酒駕肇事的可能。

本來可以光明正大飲酒,因為一次喝酒開了車,
好一陣子甚至一輩子喝酒都要偷偷摸摸見不得光,
在清醒的時候應該沒人會想給自己找這種麻煩。
這種設計應該對酒駕肇事的初犯、累犯、
甚至潛在黑數都有相當的遏止力。

政府實際上並不是禁酒、只是限制少數有危險性的民眾飲酒、
提高他們取得酒類及飲用的難度。
符合目的性、有效性、及對民眾權益侵害的最小性

當然,這並不是100分的完美作法,
譬如罰鍰罰不怕或根本沒錢繳罰鍰的行為人。
可以配合強制戒酒課程、或是勞動服務之類
增加行為人困擾的方式加以矯治。

建立在這類制度運作後,刑罰上的處罰。
就留給有這樣的機制後依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肇事者。
在此前提下,行為人依然一意酒後駕車、肇事、甚至致人死傷
放任自己危險行為而不自制,
認定行為人有酒駕肇事行為的主觀故意成分存在,應為妥適。
這些人要如何處理,我相信應該很容易才是。


不過也只是有這個構想而已...說說罷了..
舊 2012-05-07, 07:23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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