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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q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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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拖著一個金門縣政府置放海邊救難備用的救生圈,手上抱著一顆籃球,肩背一個黑色皮包,內有簡單衣物及台幣數萬元,當時正值退潮,張某已涉水行進幾十公尺,褲子濕透,岸巡人員當場喝令「不要再往前走!」
但張某仍往前走,直到看見前方海上的中國舢舨掉頭,航往外海,搭船已無望,才折返岸邊

這樣都不算偷渡.還說沒有具體事證......
我就很想知道.
要怎樣的標準才算有具體事證
是要人到對岸了才算嗎......
別說6000公尺了.
他只要過了一半.海巡敢過去抓他嗎
舊 2012-05-07, 06:5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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