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小建
對話,對的話(殺人影展3:亞洲與世界的對話)
http://www.taedp.org.tw/p/779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召集人 瞿海源
副召集人 林佳範、黃文雄、吳志光、高涌誠
小組召集人 林峰正、李仰桓、吳佳臻、高榮志、郭怡青
執行長 林欣怡 暨全體執行委員


坦白講,我個人也是認為重罰酒駕是無法達到預防、矯治效果的

現在台灣的環境跟20年前差很多了,行為人會不知道
酒駕有很高的肇事率?不知道酒駕有罰金?要坐牢?
就算喝醉了的當下只要還有點意識,多半是知道這些事的
但行為人還是一樣會犯法。
窮的行為人裝皮,富有的行為人罰金再高關再久也不怕
喝醉酒就大無敵了還會在乎這些?

所以對酒駕量刑限度做調整會面臨到的困境就出在這裡。
就算把刑罰加重到違反比例原則的程度,
明顯對於酒駕行為沒有達到更好的預防遏止效果,
因為行為人在酒駕的當下根本就不在乎各種刑罰
嘛...這也算是法律界不敢說的公開秘密。

以上不代表個人認為酒駕要罰輕一點,
只是說明刑罰是沒有用的。
至於棒球仔或是惡蟲的看法個人是尊重,畢竟人微言輕。
實務見解就是這套方式在運作。
個人的想法是酒駕肇事如果僅把焦點鎖定在"酒後駕車"上
明顯犯了見樹不見林的毛病。要用理性的刑罰去規範
飲酒後不理性的行為人,不是緣木求魚?

為什麼不在這些人酒醉前就直接用刑罰限制他們不得飲用、購買酒類?
酒精本來就是在飲用、購買上有所管制的商品
行為人飲酒之後的行為會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這些人自然沒有使用酒品的資格。

將此類行為視為違法且需要加以處罰,
應該合法也合理合情吧?
既然目前酒類商品的購買與飲用本來就有所限制
實務上在更緊縮一些,比照販賣菸酒給未成年人一樣
對銷售者、勸誘使用者訂定罰則
,應該不是難事才對
為什麼要在"酒駕的刑罰"這種無用功上打轉?

嘛....以上言論博君一笑,獻醜了,人微言輕...看看就算了(笑
 
舊 2012-05-07, 02:56 PM #7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uinousdeit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