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聽過某位網兄解釋說是因為比例原則,
因為小罪犯得再多(如偷竊),其傷害性仍不如一次嚴重的罪刑(如殺人),
殺個人都只判無期然後關十幾年就假釋,偷竊犯再多自然還是不能關得比殺一個人久。
所以重點就是,因為重罪判太輕,所以輕罪累犯自然要判得更輕.....
我是覺得不合理啦~這一碼歸一碼,不能拿輕罪累加的傷害性來跟重罪比,
這樣一罪一罰就無意義了。另外就是,法界對於性侵這種罪只當成是"輕罪",
因為沒傷到什麼皮肉,對於累犯多半不當一回事.......這點最讓我肚爛。
有時候真的覺得很諷刺,對於自由刑,很多人權團體都很在意其對人權的傷害性,
那罰鍰呢?金錢是在社會上生存的重要工具,奪走我為生的重要依靠,難道就不是
傷害我的人權?為何罰錢還越罰越重?對於自由刑卻儘可能罰輕一點,以感化為重點,
為啥罰錢時就不用這種憐憫的態度來感化我? :un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