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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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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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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rdandbee
43
不過,這名法官較不贊成同車者也負連帶刑事責任。他說,刑法主要是處罰行為人,同車者非行為人,頂多受到道德責任的譴責,同車者也課連帶刑事責任就「太過」了。

律師郭怡青則說,加重刑責「意義不大」。刑罰是最後手段,應從預防著手,用倡導方式,加深社會大眾觀念。


我也認為同車人有罪是太過了

同車人不要命要坐酒駕車是同車人自已的選擇

另外律師嘴砲的實力不比鄉民差
舊 2012-05-06, 09:51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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