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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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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rdandbee
我猜啦
立委指的是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
酒駕以故意論,還可以

但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相當於殺人罪了
喝酒就是預謀,而駕車就相當是工具
未致死,相當於殺人未遂
以不確定故意論 如何?

被害人若是輕傷,該如解釋?
又被害人也負有過失(被害人也喝醉,突然衝上路中央,被撞死),該如解?


這樣的話又有問題,因為「致死」這二個字就代表主觀上的過失,而非故意,所以如果要認定是故意的話,條文第二項就該變更為「犯前項之罪而殺人者,處…」這樣的文字。

又我一直強調過很多次,酒駕致死與殺人的主觀上有別,千萬不可以去通過某些網友所想要把酒駕視為謀殺這樣的條文,這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不要講說美國的法律怎樣怎樣,美國的法律與我國的法律不同,基本體系就有巨大的差異,加上文字上的差異,會講說美國法律規定酒駕視為謀殺的人,基本上我認為根本不懂得法律,不論臺灣還是美國。
舊 2012-05-05, 08:3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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