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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and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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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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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這是什麼見鬼的修法說明,現行185-3本來就是屬於故意犯罪了,何來的過失?

連故意跟過失都搞不清楚的人,提出的修法會有什麼道理可言?


我猜啦
立委指的是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
酒駕以故意論,還可以

但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相當於殺人罪了
喝酒就是預謀,而駕車就相當是工具
未致死,相當於殺人未遂
以不確定故意論 如何?

被害人若是輕傷,該如解釋?
又被害人也負有過失(被害人也喝醉,突然衝上路中央,被撞死),該如解?
舊 2012-05-05, 08:1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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