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mhung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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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有進步,不過在單純酒駕方面,還可以再嚴格一點,刑期只有上限五年,但沒有下限,好歹也加個三個月以上刑期;另罰金二十萬以下也太低,改為五萬以上,一百萬以下還差不多.
另外在重傷或傷人致死方面,如果能再加一條自犯罪即日起,犯罪人所有財產均不得轉移,用來賠償被害人家屬,比較能夠避免法院宣布賠償,但犯罪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以賠償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