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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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ount
可以~目前國中三年級公民課本還是寫"不可以", 較新的講義改成"可以", 今年基測考題如出這題......不知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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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材所涉法規與現行法令不合,而使解答有爭議,應該是會更改解答
90年第一次基測社會科就有類似的情形
第61題「小米在自家陽台上,以望遠鏡窺視對面鄰居在浴室內的行動。請問:這種行為最有可能觸犯何種法律?(A)民法 (B)刑法 (C)社會秩序維護法 (D)少年事件處理法」
原公佈解答為(C),但經師生及家長提出疑義後,解答更改為(A)、(B)、(C)三者任一單選答案均屬正確。
引用:
問題討論:
一、教科書部分:
88版公民與道德第二冊第93頁,文中僅列討論:故意偷窺他人的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宜妨害別人隱私者,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應加以處罰。
二、審題委員:
由於現行法律增修之快速,本題適用相關之現行法律條文如后:刑法315條第一款(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民法第195條(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故基於回應現行法律之規定,建議修訂社會科第61題之參考答案,為(A)、(B)、(C)三者均屬正確。
三、參考資料部分:
(一)刑法第315條第一款(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民法第195條(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發布)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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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bctest.ntnu.edu.tw/exam/9001/answer_s.htm
90年考題、解答及試題疑義說明:
http://www.bctest.ntnu.edu.tw/90exa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