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ima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mount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刪除了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如果一個人活著,又有國民資格,我想知道有甚麼理由一個人不能行使選舉權?
 
舊 2012-05-05, 11:50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maik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