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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三審有罪定讞 取消禮遇4600萬元
中央廣播電台作者: 呂欣憓 | 中央廣播電台 – 2010年11月11日 下午6:46
扁家4大弊案,最高法院判決龍潭購地、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定讞。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案各被判刑11年,陳敏薰給款部分各被判刑8年。
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卸任總統副總統如果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將停止禮遇,因此陳水扁所享有的每個月新台幣25萬元禮遇金,國家每年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費用,統統取消。根據法律,陳水扁可以享有的禮遇有8年,由於他已經卸任2年半,第三年的600萬事務費減半,加上接下來5年每年500萬元的事務費,共約2800萬元,加上每個月25萬元禮遇金乘以66個月,總共約4450萬元。此外,由於立法院日前修改禮遇條例,卸任正副元首貪污罪一審判決有罪就暫停禮遇,因此陳水扁的禮遇金以及事務費被暫時凍結,現在三審有罪定讞,這筆約150萬的金額,也將繳回國庫。
另外,國家供應的保健醫療和安全護衛8至12人,也統統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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