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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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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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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忘記加上最後一句話:……所以我對此事件不予評論。

要找放箭的人也不該找到我頭上吧。


您應該看得出來鵝指的放箭者是誰吧....

引用:
作者h10100
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根據台灣法律應該判什麼罪?


第一點,網路不是公堂,第二點,如果死者有帶鋸子或是斧頭之類再來假設就算了,啥都拿不出來就用鍵盤放X,小心家屬拿刑法第312條反擊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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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5-04, 08:56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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