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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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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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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生在4月15日凌晨2時左右


這警察真是認真!!!

引用:
民眾:不知此規
李太太喊冤說,他先生當時沒超速,也沒佔用內側超車道,更未影響車流,他向警方表示自己車速超過國道最低速限60公里,警方卻出示雷達測速紀錄,指他車速僅76公里,除非超車,不得佔用行駛中線車道,「根本不知道有這項規定。」
對此,國道警察隊交通科組長吳俊良解釋,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在國道最高速限90公里以上路段,車速低於80公里的小型車就是「較慢速小型車」,除超車外不得持續行駛中線車道,違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每年分別寄牌照稅及燃料稅單, 咱政府或監理單位是否能想想, 把一些的新應增或修改的法令順便宣導一下, 甚至闢了那些新路也大概介紹一下?!
舊 2012-05-01, 10:04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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