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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麥噹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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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麥噹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283
引用:
作者鄉長
錄影才正好,罪證確鑿.....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20%20%20&LCC=2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好久之前看過的新聞 嫌犯就是用錄影脫罪的...

好像是法官看過錄影後 認為表情跟動作沒有被強迫...
舊 2012-04-28, 11:1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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