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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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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鄉長
錄影才正好,罪證確鑿.....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20%20%20&LCC=2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不適用,房東沒有強迫你的權利。
     
      
舊 2012-04-28, 10:3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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