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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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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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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hilips.
這種稅本來就是很腦殘

假設一個散戶在9000點投入1000萬台幣
好死不死買到高點、一路跌到7000點時他決定停損、用300萬賣出

此時賠了700萬還要繳交300萬的證交稅千分之三
然後等股市跌到6000點他把300萬又重新投入
所幸一路漲到7500點他決定先賣出獲利
此時所有股票出清賣出750萬,獲利看似有450萬
所以除了證交稅千分之三就算了、現在要多加一個20%的證所稅
其實以當年本金1000萬來看此時還虧250萬、但是卻要被政府抽20%的稅
等於一百萬上繳政府,相較原本的千萬資金只剩600多萬...

說到底、這個散戶是虧大錢的
但是政府認為他有「收入」而且大於「400萬」所以要抽20%稅金....

那投資市場賠錢的,找誰討?
那種政府穩賺不賠的稅法,只會打擊投資意願
到時候更多人退出股市去吵房產(據說615早就股票出清轉房產去了...)


等等
你寫的怎麼跟我看到的不一樣
1. 後來賺的750萬 應該是課(750萬-400萬)*0.2 = 50萬
而不是750萬*0.2=150萬吧
2. 三年內的營虧 不是可以相抵
一開始虧的700萬 跟後來賺的450萬
若發生在3年內 不是可以扣抵 因為總額是虧損
應該不用繳證所稅才對

如有講錯
歡迎指証
舊 2012-04-27, 01:01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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