鵝兄正確,此法條並沒有辦法無限上綱,因為當下並非所有人都是嫌疑犯(點出重點了∼)
該員警確實有不當不合比例原則之狀況....其實也實屬無奈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明文規定,
第六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全車是嫌疑犯?)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全車是嫌疑犯?)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不符合)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這次員警被轟是因為這所為職權行使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也造成民眾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