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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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etsun
換過四家公司,一家沒有,其他三家都是從員工薪水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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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收跟員工薪資依法都要扣
不這樣是公司違法,就像隔週休每年沒有依規定放110天假一樣,
這部份就回到勞委會對違法企業的懲處過輕的問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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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9607
如果法令這樣定,就照法令走。抱怨歸抱怨,還是得「依法福利」…
不過我個人的看法還是認為 國營企業的福利應該擺在盈虧之後。
還有 用「營業總收入」來提撥福利金我覺得是很弔詭的一條法規…
這樣豈不是「電價漲得越多,福利金提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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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應該檢討勞基法的法規適用性,而不是檢討國營事業該不該遵守勞基法
所以該針對的是勞委會跟立委諸公們。
有很多問題探究到最後,其實都是法規問題,
是立委大人們該處理的,或至少他們有責任及能力敦促修法,
但是往往他們卻罵別人罵得最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