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
照你說的當然不能不給或任意刪減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第 2 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
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
撥。
營業收入總額 有看到嗎?
職工福利金條例 從來就不是模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