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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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Armso
不要想得這麼簡單,警察本職就是依職權盤查身分,前提需要足夠懷疑
當場拒絕表明身分,自然可以依法帶回派出所盤查三小時
你要強行離去,員警可以依法強行帶回派出所,這邊還不是逮捕(不能搜身)
既然還是依法執行公務,民眾再使用強制力、腕力的狀況下還會
往妨害公務現行犯的方向走,公車也都有錄影。
這種話嚇嚇沒有法律素養的員警是剛好,但遇到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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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搜索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無差別式的搜索(i.e.整車的人一律搜索,而不是針對報案者身旁或形跡可疑者才搜索

)並不受警察勤務執行法保障,這一點大法官已經解釋過了,所以拒絕接受非法搜索逕行離去其實是符合緊急避難的定義的,還是說當場打110要求派其他員警來處理刑法強制罪部份或是找律師來保障自身權益就是妨礙公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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