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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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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llion
要是我在車上, 直接當場走人, 不然你來咬我啊
不讓我走, 等著被告妨礙自由,
我要強行離去, 對方要是強行攔阻, 那就再加告一條強制罪
老子很忙, 完全沒有義務要配合其演出
ps: 告了刑事才會有刑附民的求償, 上了法院再來跟我說明什麼是比例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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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想得這麼簡單,警察本職就是依職權盤查身分,前提需要足夠懷疑
當場拒絕表明身分,自然可以依法帶回派出所盤查三小時
你要強行離去,員警可以依法強行帶回派出所,這邊還不是逮捕(不能搜身)
既然還是依法執行公務,民眾再使用強制力、腕力的狀況下還會
往妨害公務現行犯的方向走,公車也都有錄影。
這種話嚇嚇沒有法律素養的員警是剛好,但遇到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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