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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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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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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Armso
刑事訴訟法有得同意之搜索,何來違法之說?
縱然員警有出言「不接受檢查,就回派出所」,也
是依法對竊盜關係人製作筆錄,釐清案情。
依比例原則,所使用之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這點顯然沒有違背,其二,應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
究竟是合法的得同意搜索還是之後另外通知關係人
製作筆錄,何者侵害較小,顯然是前者,當然你要
選事後再前往派出所也未嘗不可,員警當場亦給予
思考、選擇,最後,如侵害的程度與所要達成目的
鮮不相當者,亦不符比例原則,則員警當場要求同意
也說明事後相關權益,則該名員警所為自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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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在車上, 直接當場走人, 不然你來咬我啊
不讓我走, 等著被告妨礙自由,
我要強行離去, 對方要是強行攔阻, 那就再加告一條強制罪
老子很忙, 完全沒有義務要配合其演出
ps: 告了刑事才會有刑附民的求償, 上了法院再來跟我說明什麼是比例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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