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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聽信記者挑撥式的標題.
依據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1條 :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
職工福利事業。
第2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難道法律規定之勞工福利也要受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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