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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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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len0211
snipped....

一名十八歲燕姓女乘客無奈指出,皮包內有個人隱私物品原不願配合搜查,員警卻威嚇她「不打開包包就要走趟派出所。」


這位燕小姐應該直接打110,報案說有人觸犯刑法第30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看到時是誰比較糗 ....

引用: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引用: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引用:
作者64855
這麼多人回這麼文
都沒寫到

如果你是員警 會怎麼辦


請參考一下上面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看能不能如您所想的先蠻幹再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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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4-24, 08:15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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