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德田新之助
http://laws.mywoo.com/3/8/461/27.html
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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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請教一下:
據報導,楊瑞仁當年只是一名國票小職員,炒股虧錢後竟偷走「國際票券」公司空白商業本票,向台銀套走102億元鉅款,後來被判刑13年、併科罰金30億元,但入獄後又行賄管理員協助炒股,再被判4年及罰金300萬元。
那楊瑞仁怎麼判13年?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