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炭防制法 施行細則
1.本細則依木炭防制法 訂定之
2.本法所涵蓋木炭相關行業,舉凡餐飲 五金材料 使用木炭有關之行業
3.本法所稱 衛生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縣(市)衛生局;鄉鎮為各地衛生所
4.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應於權限範圍內互助,得向其它機關請求協助,商業
處,消防局,警察局
5.木炭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自殺求救電
話,批號或出廠日期,使用時注意事項,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日文 英文等
國際通用語言。
6.木炭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7.木炭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
工具登載或宣播有過於恐怖、有季節日或有自殺暗示之****。
8.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木炭及木炭相關衍生物品,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
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
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暗 很辛苦耶 訂這些.....

官員 是不是 美牛吃多了

左邊商品 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或是地方衛生局 核定 方可上架,商品上需有衛生署或是衛生局 核發之許可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