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故左右而言他...
你覺得政府違法∼去告,去釋憲...
沒人養的貓狗是動物...
因此政府可以合法的在公告十天後...
給予安樂死...
至於你為什麼不能自由撲殺流浪貓狗...
原因很簡單
因為動保法第六章罰則明訂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看仔細...是針對動物...不是針對寵物...
所以你不同意的話...
換你去選立委修法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