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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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sopp
網子撒好了...收個網
名 稱 動物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為什麼定義一要把"動物:指犬、貓"跟第五"寵物:指犬、貓"分開...
按照前面那些很懂法律知識很好的網友來看...
應該是都是寵物...沒有動物..."指"就是全部,沒有例外...
那幹嘛分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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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沒人養的貓狗就不是寵物
我們為什麼不能像撲殺老鼠一樣自由撲殺流浪貓狗
為什麼這幾年政府已經依法行政處死了一百萬隻以上的貓狗
這一百多萬隻可不是每隻都是有飼主的吧
已經依法行政殺了一百萬隻給你看了,卻還是不想面對現實
還在用自己的方法解釋
所以照你講的是政府違法囉
快發動15萬動保網軍去包圍總統府抗議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