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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o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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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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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子撒好了...收個網

名  稱 動物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為什麼定義一要把"動物:指犬、貓"跟第五"寵物:指犬、貓"分開...

按照前面那些很懂法律知識很好的網友來看...

應該是都是寵物...沒有動物..."指"就是全部,沒有例外...

那幹嘛分兩種...因為一般人比較笨,他們聰明

因為實際的狀況是:有飼主的是寵物...沒有飼主的是動物...

被安樂死的...是"動物",如果寵物犯錯,是罰飼主...

至於在外餵養動物有沒有犯法...

有,但是不是動保法...前面講得很清楚了...動保法是罰飼主...不是罰寵物

犯的是環境保護法...因為亂丟垃圾...只是不好蒐證...因為證據通常會被吃掉...

不然如果在外餵養動物要受罰...早就沒人敢做了...我們也不用討論了...


不要每次法條都只挑對你們有利的講...明眼人都看得出來...

指還是全部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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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路過...故我在.... asopp
舊 2012-04-15, 11:06 PM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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