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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o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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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寂寞部屋三十一號房
文章: 1,061
引用:
作者COW8COW5
現在連養在外面不犯法都講的出來了
動保人士真夠理盲濫情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你把你的法條看一遍...全部都是寵物...

我們在討論的不是流浪動物嗎....

是你走錯還是看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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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路過...故我在.... asopp
舊 2012-04-15, 07:50 PM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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