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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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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151
引用:
作者joe6611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的第四章第十條

能源用戶(例如:台塑等)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指台電)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這是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
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經濟部能源局)核准者外,不得拒絕(有沒覺得很棒啊!各位) :
一、能源用戶違反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
二、能源用戶違反本辦法之併聯規範者。
(基本上,只要腦袋沒進水的人,就不可能違反上面兩項)

再對照這則新聞「羅淑蕾爆料,台電用比自己發電成本高的價格,向民營機構買電」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12/38542.htm)

這樣算不算講話講一半呢?不知道在這些人的心中平民百姓是什麼?

一個立法委員,如果不知道有這個法條就出來爆料,那該叫什麼呢?

如果知道,還出來誤導大家,那又該叫什麼呢?

知道法條有問...



是你自己搞不清楚狀況吧!!

這次在爆的是民營電廠,跟汽電共生跟本就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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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的幣端在法規規定台電只對"合格"汽電共生業者有收購的義務,但台電及政府都未料實查核業者是否均合法操作。
舊 2012-04-15, 06:20 P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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