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的第四章第十條
能源用戶
(例如:台塑等)得請當地綜合電業
(指台電)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
餘電(這是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
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經濟部能源局)核准者外,
不得拒絕(有沒覺得很棒啊!各位) :
一、能源用戶違反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
二、能源用戶違反本辦法之併聯規範者。
(基本上,只要腦袋沒進水的人,就不可能違反上面兩項)
再對照這則新聞
「羅淑蕾爆料,台電用比自己發電成本高的價格,向民營機構買電」
這樣算不算講話講一半呢?不知道在這些人的心中平民百姓是什麼?
一個立法委員,如果不知道有這個法條就出來爆料,那該叫什麼呢?
如果知道,還出來誤導大家,那又該叫什麼呢?
知道法條有問題,不提案修法,那選這些立法委員出來是要做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