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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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LALOVE
沒錯,我覺得這是這案子奇怪的地方
從案發開始陳奕政就承認是自己開車,而且葉陳輝與陳奕政對於是誰開車的說法都通過測謊
但是高雄高分院採信目擊者證詞,認定駕駛為葉陳輝,判陳奕政無罪定讞
然後王銘麟(被撞者)改告葉陳輝過失重傷害,陳奕政涉嫌頂替。但高雄地院另一合議庭審理時,卻不採信目擊者證詞,而認定駕駛是陳奕政
所以,葉陳輝不是駕駛,無罪;而陳奕政是駕駛,所以不算頂罪
雖然高雄地院合議庭認定陳奕政是駕駛,但因陳奕政已經無罪定讞,且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
所以.....
兩人成行,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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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很多黑道傷人的事件.....
明明就眾說紛紜,打人的..被打的...目擊者說詞都不一樣.......為何法官還會用心證入人於罪呢???
這些判刑的法官實在太不應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