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引用:
作者美國牛
別人在「自認為」危險的環境中,遭遇到「不好的事件」,就可以說這個人「活該」或「不值得同情」
那是否在「交通繁忙」的街頭不小心「發生車禍」、在「人潮壅擠」的街道中和流氓不小心擦身而過,被「打得半死」、搭乘「飛機」遭到空難,也都是所謂的「活該」或「不值得同情」??
因此,是否一個人「活該」或「不值得同情」,都只是因為「我不喜歡某人做甚麼事情」或「對某人做的事情有偏見」?而忽略這個人做這件事情的「動機」或「本意」?
參考
|
寫的很好
有些人的回覆感覺起來真的是感性大於理性...
受害方我覺得處理不對的點,當然是揍完就跑啊
正所謂強龍不壓地頭蛇,還傻傻等對方來尋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