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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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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palmdeve
非常好 記住你說的話 "不要就是不要"
那麼以後記得 若有社區型或公寓型改建 某戶不同意
或 公共建設 政府徵收 某戶不同意
請記得去聲援 去捍衛他們的權益哦

1.好像跟今天產權獨立的CASE不同吧?
2.前後之間邏輯的必然性在哪裡?
因為BALAHBALAH,所以就得BALAHBALAH
不然你就是BALAHBALAH?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
我不是在王家身上跳針 王家在某種程度上是被害者這無庸至疑 這個從你引我的內文中應該就可以看的出來 我只是想知道 那個會議簽名是不是法院判決的key point 這關係到我以後萬一卡到官司時的態度問題



就我認為 當法官在審理案件 不可能只單純就從形式外觀上來看 都更案合乎法律規定
然後給與判決

如果是這樣 那今早的新聞 就是一個很大的矛盾~~
http://tw.news.yahoo.com/%E8%81%B7%...11843--mlb.html

案子就外觀來看 就是已經罪證確鑿 所以統一也出手求償 統一律師團不是傻子打沒把握的仗(是不是為形象而打另當別論) 看起來天經地義 但法官還是依"統一獅並非遭詐賭的賭客,旗下也無球員涉案,非犯罪被害人,且球團無法具體舉證票房收入等經濟損失與此事件有因果關係。" 這樣的&...

1.一個是行政法規,一個是刑法&民法,各法之間的適用、要件、審酌的過程都不同。你是要比什麼?
關於"被都更"這件事,前面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
審議結果最大,要都更你,你做什麼或不做什麼
還是怎樣態度都不能影響結果(所以最高行政法院這樣判)
如果不相信,你去找律師問,結果也會是一樣的。
兩件完全不同類型的事物有完全不同的審查步驟是理所當然的。
哪裡矛盾了?


2.不可能在這裡上民刑總,所以我只能跟你說不一樣。想了解哪裡不同?套一句以前老師說的話,
歡迎大家來唸法律系。
舊 2012-04-13, 11:10 AM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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