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heTruth
第三者是幫凶的身份﹐雖然他本身並沒有在婚約簽字﹐不過通姦罪的存在他是知道的﹐明知卻去當幫凶﹐賠償不無道理。
第三者也是有直接關係的人﹐扯到父母國家只是無限上崗﹐也模糊了焦點。
最後﹐其它國家沒這樣的規定不代表什麼﹐我認為台灣有很多地方該跟國外學習﹐不過不是每個都該學習。而中東國家通姦罪有爭議的也不過是處罰不人道而已﹐星國的鞭刑也是如此﹐即使是用在更嚴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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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了問題,請問,自認為受到傷害的人,他有沒有罪?
這問題,我相信答案太多了,所以,你還認為,通姦的權利義務釐清,是否本身就有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