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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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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國牛
閣下大概是以為,判了通姦罪,打離婚的官司就一定有比較好的條件?那您大概弄錯了

通姦罪和離婚是兩件事情,刑事與民事不能混為一談,就像車禍致人於死,國家會依照法律判刑,但是民事賠償不一定因為對方被判甚麼刑,就一定有甚麼賠償

那位仁兄說是無聊,是有點言過於實,但是的確如果只是私人領域的事情,是否要以國家公權力介入,那就值得討論,再者,通姦除罪化並非通姦者就毫無限制或者婚姻契約即為一張紙而已

如果閣下仍認為婚姻被破壞需要對方求償,打離婚官司還比告通姦罪還來的更容易求償,原因無他,是不是通姦根本不需要受到那「無聊」性器官結合的定義所限制,只要你能講出對方不認真執行婚姻契約,離婚官司之成立就有可能


離婚官司並沒辦法向第三者求償。

那性器官結合只是法律的定義﹐其實通姦罪本身的意義是什麼大家都很清楚﹐只是自己陷入了就會找漏洞鑽。
舊 2012-04-10, 09:36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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