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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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rong
我覺得最需修訂的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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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 機車 之「立法原則」有 明顯區別,
卻在名詞定義攪和在一起,
讓機車黨對此大做文章 ...
而且與民間慣用名稱產生混淆。
此處之「汽車」若為內燃機車輛之統稱用法,
應修改為「動力車輛」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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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同時有汽車、機車駕照的人,麻煩拿出你兩張駕照,比較看看在中華民國下方的那一行字,兩者的差異在哪裡?
原動機指的不單是吃恐龍油的機械,馬達、油壓機都是原動機。今天就是名詞上的錯誤,車種上的惡意分類,才會造成這麼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