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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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rong
我覺得最需修訂的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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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 機車 之「立法原則」有 明顯區別,
卻在名詞定義攪和在一起,
讓機車黨對此大做文章 ... 
而且與民間慣用名稱產生混淆。
此處之「汽車」若為內燃機車輛之統稱用法,
應修改為「動力車輛」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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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詞怪怪的..............車輛的動力來源絕對不只有內燃機
19世紀中期就有馬達動力的車輛。
而且原動機一詞應該是來自日文,只要是自身能產生動力
的都叫做原動機。所以馬達也是一種原動機。
不過不管怎麼改,只要是動力來源做定義,汽車一詞都會
包含到二輪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