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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菱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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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5
引用:
作者drasil
「公訴罪」是個蠻奇怪的名詞,因為無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的罪都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差別是前者要有人去提告檢察官才會偵辦,後者是檢警知情後就一定要偵辦調查。

如果改成不告可以取消訴訟的話,那跟現在檢察官可以依微罪不舉作不起訴處分差不多,這樣對減輕司法系統的負擔比較沒有幫助。


告訴乃論的直接被害人提出告訴可是訴訟條件啊

檢察官如果面對無得為告訴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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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他人的幸福祈求
能為他人的不幸感到悲傷
舊 2012-04-08, 05:34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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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菱薰離線中